
治療標準
1. TMS治療卒中后吞咽障礙的適應證和禁忌證

2. TMS治療基本要求
(1)操作人員資質要求:具有相關學科從業資格、參加過專業經顱磁刺激培訓并獲得培訓證書的醫師、治療師,治療師需在醫師監督下進行操作。
(2)經顱磁刺激設備需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3)治療室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病房配備有搶救車、常用搶救器材和藥品。至少應具備的搶救設備:心肺復蘇設備;血氧飽和度測量儀;吸痰儀;靜脈輸液設備等。
(4)每個TMS治療儀配備一張木質治療床或治療椅,在TMS設備周邊2米的范圍內,不放置、使用其他醫療電子設備。
(5)線圈30cm范圍內,不能有金屬物(口腔除外)和電子設備,包括:金屬異物,如人工耳蝸、內置脈沖發生器、動脈瘤夾、支架等;子彈碎片;金屬支架;手機、信用卡、計算器等電、磁物品;各類金屬首飾、手表、眼鏡等。
(6)治療室內所有人員均佩戴耳塞,妊娠者遠離線圈至少0.7米。
3. 參數設置
1. 刺激強度對于常規rTMS,刺激強度應選擇80%-120%RMT;對于TBS,刺激強度應選擇80%AMT。
2. 刺激頻率低頻:通常用1Hz;高頻:現通常用5Hz、10Hz,早期研究也使用3Hz。
3. 脈沖串刺激時間及脈沖串間歇時間的標準化設置參照國際經顱磁刺激學會在2009年制定的TMS安全指南。在刺激強度和頻率固定的情況下,rTMS最大串時程不應超過表中下半部分所列的范圍,最短串間歇不應短于表中上半部分所列的范圍。

此表源自:Rossi et al./ Clin Neurophysiol. 2009; 120(12): 2008-2039.
慢性期:病程>6個月

對恢復期患者有效,患者滲漏-誤吸評分明顯較治療前降低,特別是誤吸和殘留改善明顯,但吞咽延遲和異常咽腔通過時間無明顯變化







5.不良反應及處理措施
1. 常見不良反應:頭痛;面部或四肢抽動等;短暫聽力下降;耳鳴;癲癇發作;頭暈;情緒改變。
2. 處理措施
(1)在治療過程中,如果出現抽搐、意識喪失、暈厥或其他緊急情況時,立即按照以下措施進行處理和急救:
a. 立即停止評估;
b. 保護患者氣道通暢;
c. 密切監測患者生命體征;
d. 心臟停跳或呼吸暫停者,立即進行人工心肺復蘇;
e. 患者意識狀態評估;
f. 聯系患者家屬,告知患者病情和相應處理辦法。
(2)在治療過程中,如果出現癲癇發作,立即按照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a. 讓患者平臥于床上,或就近躺在平整的地方;
b. 保持呼吸道通暢;
c. 吸出口腔內的分泌物;
d. 解開衣領和腰帶,手托病人枕部,以防頸部過伸,以保持呼吸道通暢;
e. 使用壓舌板或牙墊防止咬傷舌和頰部。陣攣期四肢肌肉收縮緊張時,可適當約束限制,切勿用力按壓病人身體,以防骨折及關節脫位。
f. 給予低流量氧氣吸入。
g. 立即聯系神經內科醫師協助治療。
h. 鎮靜:建立靜脈通路,快速、足量地給予抗癲癇藥物,盡快控制抽搐發作。緩慢靜脈推注安定10-20mg。
i. 必要時轉神經內科繼續治療。
(3)在治療過程中,如果出現頭痛、面部或四肢抽動、短暫聽力下降、耳鳴、頭暈、情緒改變等不良反應,應立即停止TMS治療,待癥狀緩解,若癥狀持續存在,應至相關??谱鲞M一步檢查及治療。